2005年10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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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申请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广东发展银行转帐支票遗失(第GG/0200186101号,出票日期2005年10月10日,收款人:空白,帐号:空白,出票金额人民币70146元,出票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帐号:66651201005901,出票行:广发银行宝善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刘忠兰:
  本院受理原告邵宏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与你解除婚姻关系,儿子邵贵杭归原告抚养,并要求你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6年1月11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江勇:
  本院受理原告金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5)桐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欠原告金燕借款人民币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诉讼费用181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鲍小根、潘荣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5)桐民二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鲍小根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借款本金7万元,支付利息9012.71元(利息已计算至2005年6月28日,后续利息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其抵押资产处置后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潘荣根对抵押资产清偿债务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25元,公告费650元,邮资费80元,均由被告鲍小根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潘荣根负连带责任。本公告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皇甫跃军:
  本院受理原告俞雪卫诉被告皇甫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皇甫跃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被告皇甫跃军公告送达本院(2005)桐民二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皇甫跃军尚应给付原告俞雪卫货款11056.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52元,邮资费60元,合计512元,由被告皇甫跃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卢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5)桐民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你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借款本金67000元,支付利息9392.21元(利息算至2005年6月22日止,后续利息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处置后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877元,公告费650元,邮资费60元,均由被告卢云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罗永义:
  本院受理原告高尔荣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二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罗永义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高尔荣货款1462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44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马映素:
  本院受理原告许朝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一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你应归还原告许朝阳的借款7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3113.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潘立挺:
  本院受理原告胡云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一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胡云江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656.60元,合计诉讼费1866.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35400100886000232,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宁波市海曙区支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宋明松:
  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利众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海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宋明松:
  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宏得利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海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96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周小玉:
  本院受理原告沈银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缺席判决原告沈银法与你离婚;婚生儿子沈文樑由原告沈银法抚养至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市人民法庭领取(2005)德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杭州华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杭州华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森港大酒楼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杭州华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5)义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森港大酒楼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于2004年5月29日签订的顾问合同。二、被告杭州华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森港大酒楼有限公司顾问费125000元。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森港大酒楼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10元,其它诉讼费用11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杭州华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申请人永康市通用工具厂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汇票号码AA/0138799667,票面金额3000元,出票人、持票人永康市通用工具厂,付款行永康市建行华丰路分理处,收款人浙江方大工具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

  申请人宁波市江北亿红物资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CA/0100217462,票面金额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